宗盛電子報

【第四十二期■發送日期20161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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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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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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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公司無償貸與資金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1-2)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所得應確實依規定辦理扣繳。

                 1-3)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滅失,應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1-4)         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認列手續費收入

                 1-5)         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分別計算其工程成本

                 1-6)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

                 1-7)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1-8)         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1-9)         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管理費等一切費用是否均須開立全額發票

               1-10)      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不得列報當期費用。

2、營業稅

                 2-1)         105年7至9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105年11月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2-2)         不論有無銷售額,營業人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2-3)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2-4)         營業人出租房地收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2-5)         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2-6)         大量開立小額發票,冒領獎金者,恐觸刑責。

                 2-7)         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之營業人請儘速規劃改用電子發票。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私設補習班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 記得申報所得稅。

                 3-2)         如何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3-3)         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費扣除額,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3-4)         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3-5)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10月底進行第2批退稅。

                 3-6)         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3-7)         大陸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3-8)         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4、遺產及贈與稅

                 4-1)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贈與標的為何?

                 4-2)         有價證券因贈與取得者免繳證券交易稅。

                 4-3)         列報遺產稅未償債務扣除額須具有確實證明。

                 4-4)         繼承舊車申請退貨物稅規定

                 4-5)         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承租權,無須課徵遺產稅

                 4-6)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1)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要件時,應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以免逾期受罰。

                 5-2)         105年5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5-3)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網路申報方便又省時。

                 5-4)         飲料品適用稅率如不符合規定者,產製廠商應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日期

星期

課程名稱與內容

講師

1128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探討(行政法院判決)

林靜宜

1202

企業會計準則課程系列(五)

林靜宜

1209

企業會計準則課程系列(六)

林靜宜

1216

企業會計準則課程系列(七)

林靜宜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公司無償貸與資金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自行依法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103111日將資金1000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則甲公司於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臺灣銀行10311日基準利率2.896%設算利息收入48,399元〔=1000萬元×2.896%×61天(即103111日至1031231日)/365天〕申報納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103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增列當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供營利事業查閱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曾珮妤

聯絡電話:(049)222306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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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所得應確實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為6%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應全數按扣繳率18%扣繳(註:自1047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0,008)

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又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5條規定,薪資受領人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所列之扣繳稅額,扣取稅款,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105年度起扣點為73,001);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惟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金額扣取5%,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確實辦理扣繳,以杜勞資爭議,並免因違反扣繳規定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合所得稅陳妤甄

聯絡電話:(04)226128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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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滅失,應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帳簿、憑證毀損或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如果不慎在保存期限內滅失,應依稅法規定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併同災害損失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

聯絡電話:04-72743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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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認列手續費收入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其中所稱之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是以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以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關係企業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34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本局遂按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增手續費收入5百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可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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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分別計算其工程成本

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如同一年度承包多項工程,其工程成本可否合併計算?

    本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 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辦理。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特別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未按不同工程編製報表,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或所提供之工程合約與工程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各項工程成本混淆不清,致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遭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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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本局於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交際費支出 3,190,183元,其中百貨公司禮券、 3C電子產品及旅行社機票等費用共列報1,218,000元,該公司僅提示原始購買憑證,惟無法合理說明前揭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由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該公司因無法提供具體證明文件,遭剔除補稅

     本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營業無關之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顆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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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發文字號:   48台財稅發第01035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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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費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乙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68,112元『60,000元÷〔1-10%租金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6,811元(68,112元×10%)。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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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管理費等一切費用是否均須開立全額發票

出租房屋所收取租金及一切費用應依規定開立全額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租金收入中包含管理費,惟僅就租金收入扣除管理費差額開立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全額發票予承租人之情事。

 

該所表示:營業人經營公寓住宅、大樓建物或學生宿舍出租業務,所簽定之租賃合約書中載明租金收入金額,另註記含管理費或管理基金若干元,僅就租金收入扣除管理費差額開立發票予承租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乃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營業人雖主張管理費係是大樓管理委員會開立收據向承租者收取,並無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惟依上開法令意旨,營業人於合約書中約定承租人應付每月租金,雖以附註方式表明內含管理費(或管理基金),然該管理費亦為營業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一切費用之一部分,故仍應就合約內約定之租金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又額外收取之部分,如第四台費用、修補費用等均須列入銷售額計算。

若營業人經查獲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依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若有上述未按銷售額全額開立發票情事,請儘速前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甄惠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85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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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不得列報當期費用

台南某公司會計許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是否可認列當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的規定,

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3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中有未完工程8,000餘萬元,且103年度較上年度增加申報利息支出100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得,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利息費用,因該工程係於104年度完工,是甲公司103年度所支付之利息費用,無法認列當期費用,也就是說該筆利息費用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所以甲公司需補繳稅款1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必須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無法認列當期費用,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到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蔡審核 06-222311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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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

2-1)           10579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10511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79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核定稅額繳款書將於10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05111日至1110日止,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說明: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稅款之繳納方式,除以現金、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另以信用卡方式繳稅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到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係截至繳納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亦即截至105111224時止,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 倘逾繳納期限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李秀珍,電話:04-2305111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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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論有無銷售額,營業人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應納營業稅額,即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轄內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05115日前申報10411月至12月銷售額與稅額,雖無應納稅額,仍遭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加徵滯報金之期間末日為105214日(星期日),應順延至該日之次日即105215日,其於105215日補申報,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等情,惟經該局以10411月至12月營業稅申報期限之末日為105115日(星期五),並非例假日,甲公司遲至105215日始補行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復查後仍維持原處分。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49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之義務,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稽徵機關仍會按其補報時逾規定申報期限之天數,未逾30日者加徵滯報金1,200元,逾30日者則加徵怠報金3,000元,且計算加徵滯報金之期間末日如遇例假日,亦無順延至次日之問題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林郁慧,電話:04-230511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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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就能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索取進項憑證,並注意下列事項,才能享有權益:

1.應取具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利事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

2.申報進項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

3.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非當期的進項憑證不能提出扣減)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許孟書,聯絡電話:04-727432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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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營業人出租房地收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土地,承租人因故提前終止租約而支付違約金與出租人,出租土地之營業人收取該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項,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出租土地與乙公司,雙方約定每月租金10,000元,乙公司因故提前終止租約,依約須支付甲公司違約金6,000元。甲公司係出租人,屬銷售勞務,其取得違約金6,000元部分,與銷售勞務有關,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應將該違約金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張興東,電話:04-230511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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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其1021月至103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500萬元。

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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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大量開立小額發票,冒領獎金者,恐觸刑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但如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除追回其獎金外,主管稽徵機關並於取得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該局說明,常見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的情形有:營業人分散其銷售額或無交易事實而大量虛開小額發票;或銷貨時不開立發票,而於事後大量開立不實小額發票,增加中獎機率;或營業人或所僱用之員工於銷貨時,開立之發票不()交付買受人,卻將發票占為己有,意圖冒領獎金;更甚者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等情事

前述情形如經查證屬實,除追回其獎金外,情節重大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究辦。該局最近發現,某商店之店長,利用值勤時間,大量開立小額發票,經持該期中獎發票17張,兌領獎金3,400元,案經通報查獲,追回其中獎獎金,雖因金額不大情節輕微,而免予追究刑責,該局仍呼籲營業人勿以身試法,以免因小失大。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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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之營業人請儘速規劃改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業於105715日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修正條文,明定自10611日起停止核准新申請之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自106年起,除階段性先停止核准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外,亦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規劃電子計算機發票全面落日時間。但為免增加依從成本,該局仍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已具有相當程度之資訊能力,如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依照已經採用之營業人之經驗,剛開始導入,效益較不顯著,但實施上軌道以後,不但可以節省發票印製及寄送成本,更能提升整體e化及內部控制效能,第一時間做好帳務、貨品管控流程,降低業務錯誤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營業人順利導入電子發票,該局已積極透過轄內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全面加強輔導,並持續舉辦相關講習會,營業人可至該局網站或洽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名參加,如仍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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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私設補習班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 記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私設補習班以自身專長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應併入收取費用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人為所得人,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或移轉經營權及所有權卻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情形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如下,甲君於自家成立音樂教室補習班,教授彈奏樂器並收取學雜費,但未辦理立案登記,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04年度收取100萬元學雜費收入,因甲君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之憑證單據,該局按財政部頒定「10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以收入之50%作為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漏報其他所得5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如自行發現有應申報而漏未申報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9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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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如何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接獲納稅義務人陳小姐詢問:個人偶爾銷售商品產生的盈餘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該分局表示:個人偶爾銷售商品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個人一時貿易盈餘,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一時貿易之盈餘係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應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按純益率百分之六計算營利所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洪惠敏

聯絡電話:(049)222306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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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費扣除額,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本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君列報女兒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經本局以女兒與張君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張君不服,主張前妻已申報扶養女兒,但女兒健保費係依附在張君任職公司,健保費為其所支付,請准予認列,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個人綜合所得稅既係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戶為單位計徵,則得扣減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額自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所支出者為限,張君女兒已由前妻列報為扶養親屬,即非屬張君申報戶之一員,自不得認列扣除額,原核定並無不合,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依稅法規定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一旦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以前年度也有類此申報錯誤致短繳稅款之情形,將於核課期間內依法發單補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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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5531日截止,民眾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所得者,請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103年度有應課稅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惟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遭本局補稅及處罰。陳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不知所得金額超過多少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並非故意應予免罰,經本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其未依規定就實際所得辦理結算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此提醒民眾,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財政部及所屬國稅局均會宣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扣除額及申報應注意事項,納稅義務人若有應課稅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除補徵稅款外,還要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且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請民眾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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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10月底進行第2批退稅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51031日開始核退,屬本局所轄第2批退稅案件約計13萬餘件,總金額約達132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今(105)511日至531日間採二維、人工申報、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退稅方式採直撥轉帳退稅,並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1051031日當日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採退稅憑單退稅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51031日起至1051230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本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退稅時,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退稅當日國稅局即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所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快速取得退稅款,亦可免除持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辦理取款所需往返及等待時間,既便利又安全更可節省納稅義務人寶貴時間。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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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本局表示,民眾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本局呼籲民眾如將個人財產無償出借他人供營業使用,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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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大陸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人如有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因前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常有漏報情事,除補徵稅額外,尚須加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臨櫃向國稅局查調取得個人或同戶申報者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民眾仍須自行核對,國稅局未能提供的所得,亦應誠實申報,如申報期結束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自行計算應補繳稅額,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後繳納稅款,惟所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綜所稅股方耀輝

聯絡電話:05-782024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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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雖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仍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租賃所得,係指實際租賃收入減去相關合理之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餘額,其中合理之必要費用及損耗,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為出租房屋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之借款利息等,可逐項舉證列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亦可按財政部核定之必要費用及損耗標準減除。      

該局最近接獲民眾檢舉房東,收取租金卻未申報所得涉嫌逃漏稅,查得甲君於104年度將位於臺南市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賃期間為10411日至1041231日,每月收取租金45,000元,甲君104年度取得租金收入計540,000元,因無保存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憑證,按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租賃所得為307,800元〔540,000元×(1-43%)〕,併計10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出租個人房屋收取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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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贈與標的為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土地及房屋,申報贈與標的應為現金抑或是不動產?

該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視同贈與資金,應以現金為贈與標的課徵贈與稅,但如該財產為不動產者,視同贈與不動產。所以民眾如以現金無償為子女購置土地及房屋,申報贈與稅之贈與標的為土地及房屋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張於靜

聯絡電話:(049)222306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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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有價證券因贈與取得者免繳證券交易稅

本局表示,民眾常詢問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應否報繳證券交易稅之相關問題。

     本局說明,民眾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證券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證券發行公司辦理股東申請轉讓登記時,買賣案件應檢視有無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如為贈與案件應提示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負賠繳稅款之責或受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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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列報遺產稅未償債務扣除額須具有確實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其債務型態多樣,減損遺產價值程度不一,如確屬「具有確實之證明」,足以減損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自應允許繼承人扣除。又於稅捐爭議事件,有關扣除額或減項支出,因屬稅捐債權減縮或消滅之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舉證責任。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其父即被繼承人之土地作為擔保,並將被繼承人列為連帶債務人,向銀行貸款2,800萬元,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尚有貸款餘額2,000萬元未清償,乃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2,000萬元,經該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系爭借款債務尚未屆清償,且繳納本息狀況正常,非處於清償不能之狀態,系爭未償債務,尚未處於確定情況,尚不得以形式上被繼承人為連帶債務人,即認定該債務即為被繼承人具有確實證明之未償債務,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具有確實之證明」要件,而未准自遺產中扣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未償債務」,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尚需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債務已確定或可得確定由其遺產負責清償之狀態,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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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繼承舊車申請退貨物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生效之日起五年內,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直接報廢或出口被繼承人名下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車,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得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另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報廢或出口中古車,其持有期間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登記期間合併計算滿1年者,繼承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適用減徵貨物稅之規定      

    該所舉例說明:A君母親於105110日過世,因母親名下小客車老舊,A君遂於10525日將該舊車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只要該汽車登記於A君母親名下超過1年且出廠6年以上,A君在25日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即可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特別提醒民眾,有關繼承申請退還貨物稅案件,其申請期限可再延長3個月,A君如於10535日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A君申請期限則以10536日起算9個月(即原申請期限6個月+延長3個月)。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蘇幸原

聯絡電話:05-782024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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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承租權,無須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或公有耕地承租權,不須課徵遺產稅,俟地主終止租約、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課徵承租人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

電話:04-72743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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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嘉義縣黃先生來電詢問,欲將所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胞弟,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直系親屬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黃先生與其胞弟係二親等旁系血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並不適用前揭法令規定,所以黃先生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胞弟,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熟悉遺產及贈與稅法外,尚須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妥善運用免徵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蔡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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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稅制

5-1)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要件時,應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以免逾期受罰。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如屬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或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等,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所說明,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等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車輛,其補徵稅款應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徵貨物稅。

  

該所呼籲,依規定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改變用途或轉讓,致不合免稅要件時,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按補徵稅款處13倍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銷售稅股 黃惠麗

聯絡電話:(04929909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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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55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51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新汽車及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5)年525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主要修正該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以擴大適用主體。因此,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1項及第2項規定者,適用該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蘇幸原

聯絡電話:05-782024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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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網路申報方便又省時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稅制自本(105)年起施行,納稅義務人需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為便利個人辦理房地交易相關試算及申報軟體已架設完成提供民眾運用。如有因交易不動產試算相關稅額需要,可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房地移轉試算專區,選擇買賣、贈與或繼承交易類型後,輸入房地交易時間及金額等即可試算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綜合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等相關稅額當作參考,相當便利。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不動產交易如屬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申報情形,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IRN1.0版(或更新後版本)軟體安裝,依循系統操作步驟輸入相關資料後上傳申報,再將相關證明文件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寄送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即可完成申報,不用親至國稅局臨櫃辦理,既快速又便捷。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蔣耀敏

聯絡電話:(037)46059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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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飲料品適用稅率如不符合規定者,產製廠商應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本局表示,近期將進行市售飲料品抽樣查核並檢驗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其抽驗項目除了純天然果蔬汁是否符合CNS2377國家標準外,將擴大範圍追查稀釋天然果蔬汁有無添加香料、色素、阿斯巴甜等人工添加物。

     本局指出,飲料品課徵貨物稅之範圍,除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外,其餘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應稅之飲料品,應依法課徵貨物稅,其適用之稅率,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則從價徵收15%

     本局進一步表示,本次進行的市售飲料品抽查,有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等,其品質檢驗項目包含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度、甲醛態氮及灰分等四項,如經檢驗不符CNS2377國家標準者,尚不符合免稅要件,應按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貨物稅,另添加色素、香料及阿斯巴甜等人工添加物或含有咖啡因成分者,應按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換言之,上揭飲料品如經抽驗不符合規定者,產製廠商除應補徵稅款外,並按補徵稅款處1倍至3倍罰鍰。

    本局呼籲轄內飲料品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檢視產品是否符合稅法及國家標準之規定,應稅飲料品其適用稅率不符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案件,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徵稅款外,還要被處以重罰,業者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日期

星期

課程名稱與內容

講師

1128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探討(行政法院判決)

林靜宜

1202

企業會計準則課程系列(五)

林靜宜

1209

企業會計準則課程系列(六)

林靜宜

1216

企業會計準則課程系列(七)

林靜宜

1128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探討(行政法院判決)

林靜宜

(詳細課程訊息)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http://i.imgur.com/qeWeSQL.png

安奎拉Anguill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BLOOM MASTER LIMITED寶權有限公司

16 Aug 2016

2

DYNAMIC SHAFT LIMITED裕箭有限公司

16 Aug 2016

3

FAME SOLUTION LIMITED成決有限公司

16 Aug 2016

4

LITHE CHARM LIMITED

16 Aug 2016

5

SIMPLE BEAUTY LIMITED

16 Aug 2016

(more…)

 

英屬維京群島BVI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WISERS CREW LIMITED聚才有限公司

2016-10-26

2

SAVVY MIND LIMITED慧智有限公司

2016-10-26

3

DELIGHT HONEST LIMITED悅誠有限公司

14-Sep-16

4

ENERGETIC CHAMPION LIMITED

30-Sep-16

5

ABATE HOLDINGS LIMITED

11 Oct 2016

(more…)

 

 

薩摩亞Samo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BEST ACCORD LIMITED萃協有限公司

18 Oct 2016

2

BLISSFUL YEAR LIMITED

21 Oct 2016

3

DIRECT TALENT LIMITED

21 Oct 2016

4

DIVINE GRACE LIMITED

21 Oct 2016

5

INSTANT FAME LIMITED

21 Oct 2016

(more…)

 

塞舌爾Seychelles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FRIENDSHIP GROUP LIMITED

2016-10-05

2

HERO WORLDWIDE LIMITED

2016-10-05

3

AFFLUENT SEASON LIMITED富季有限公司

25 Oct 2016

4

BEYOND REACH LIMITED

26 Oct 2016

5

CHOSEN CLASS LIMITED

26 Oct 2016

(more…)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                                      傳真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下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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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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